April 12, 2022

如果您的婚姻已经出现问题或者即将出现问题并且您在考虑分居,您接下来应该怎么做?

General articles
作者:Rocky Zhou
  • Divorce 离婚
    • 我是否可以在澳大利亚进行离婚?
      • 这里涉及到澳大利亚法院司法管辖权的问题。法院只有在离婚申请的一方满足以下条件中其中之一的时候才有权力受理:
        • 为澳大利亚公民;或
        • 居住于澳大利亚并视澳大利亚为您的永久居住地;或
        • 在提交离婚申请前的12个月内常住于澳大利亚。
    • 我(或我的前任)该如何做出离婚申请?
      • 您可以选择进行单方离婚申请(“Sole application for divorce”)或者进行协议离婚(“Joint application for divorce”)。通常情况下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单方离婚申请要求申请方向另一方送达相关离婚申请的法院文件,而协议离婚则不要求送达程序。
    • 我的前任目前人正在中国国内(或者海外),我是否仍可递交离婚申请?
      • 如您在递交离婚申请时您或您的前任分居两地并且对方正居住于中国国内,您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申请相关文件送达程序上的特殊要求。 如您需要这方面的法律建议及帮助,请您联系我们。
    •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批准我的离婚申请?
      • 《家事法》规定当事人在做出离婚申请时必须满足已经在婚姻不可挽回地破裂的前提下已分手12个月以上。
    • 我的前任有婚外情的情况,我是否可以因此向法院即刻提出离婚申请?
      • 澳大利亚《家事法》体系的特点是不基于“过错”或不追究“过错方”。因此,您的前任是否有对婚姻不忠的情况并不会直接作为法院批准离婚的一个基础。如上方所提及,法院唯一考量的因素为双方是否已满足在婚姻不可挽回的破裂的前提下已分手12个月以上。
    • 我已和我的前任分手,但我们居住于同一个居所,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会批准我们的离婚?
      • 如您涉及到“同一屋檐下分居”(“Separation under the same roof”) 的情况,法院通常情况下要求双方都以书面证词 (“Affidavit”)的形式向法院提供额外的证据,以证明双方关系破裂的情况属实。
    • 我是否需要出席离婚申请的法院聆讯?
      • 通常情况下,您在以下情况需要出庭:
        • 如您提交单方离婚申请,您在该婚姻中有孩子为18岁以下;或
        • 因无法通过常规方式进行离婚文件送达而需要向法院做出替代送达或取消送达。
        • 如您不清楚您的情况是否要求您出庭,请您咨询我们的律师。
  • Property 财产问题
    • 我与我的前任还没有离婚,我是否能向对方提出财产分割?
      • 在澳大利亚《家事法》中,离婚,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为三个分开的法院程序。因此,如您尚未离婚,您也可以就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调解与对方展开沟通沟通并启动法院程序。
    • 我想提出财产分割,我该如何开始?
      • 通常情况下,您可以与您的前任进行初步的协商及沟通,这是成本最低且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 一般情况下,澳大利亚《家事法》规定财产诉讼程序必须在您得到法院离婚判决的12个月之内启动 (如您为事实婚姻的情况,则从分手起24个月之月)。如逾此期,您需要向法院提出超时提起诉讼的申请。因此,我们建议您尽快开始就财产问题和对方展开沟通及谈判。
      • 如因任何原因(例如个人安全,沟通问题等),您无法亲自进行与对方的沟通, 请您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将可以代表您与对方进行谈判。
    • 对方已向我提出财产分割,或已就财产分割聘请律师,我该怎么做?
      • 您的前任是否已聘请律师来起草相关法律文件? 为维护您应有的权益,我们建议您在对其进行同意或签署之前先咨询有关法律建议。
    • 我与前任无法达成协议,然而我又想避免诉讼程序造成的经济上的花费以及精神上的压力,我还有什么其他选择?
      • 如您遇到无法私自与对方达成和解的情况,您还可以选择通过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FDR) 来解决婚姻纠纷.  争议解决包括通过律师进行谈判、调解、调解或 FDR 和仲裁。
    • 我们已达成初步或框架协议,请问这份协议(口头或书面)是否强制有效?
      • 根据《家事法》双方达成的财产协议须按照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来获取强制有效性已达成最终和解:
        • 《家事法》规定财产协议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 或
        • 法院同意令Minutes of Consent Orders
      • 如您需要进一步了解关于财产协议及同意令,请您联系我们的律师。
    • 法院会如何判我们对婚姻财产的分割?
      • 《家事法》规定,法院在对财产分割做出判决时会采用以下步骤:
          • 法院介入对双方的现有资产做出任何财产分割是否公平及公正(“Just and equitable”);
          • 评估及确定当事双方在当下的资产,负债及资源;
          • 考量当事双方在整段关系期间所做出的贡献,其中包括财务及非财务贡献;
          • 考量当事双方在未来的需求,基于年龄,收入,收入能力的差异,重新就业所需的重新培训以及抚养孩子的需求等有关因素;以及
          • 所提议的财产和解是否公平公正(“Just and equitable”)
    • 除婚姻资产池本身以外,我是否可以向对方索要配偶赡养费,又或者我是否需要向对方支付配偶赡养费?
      • 《家事法》对配偶赡养费的规定将取决于以下两点:
        • 被赡养方是否有需要被赡养的需要;以及
        • 赡养方是否有支付被赡养方赡养费的能力
      • 如您有意向对方索取婚后赡养费,或者对方有意向您索取赡养费,请您就您的权利进一步的咨询我们的律师。
  • Parenting 子女抚养问题
    • 我们的孩子未满18岁,我希望与对方讨论并落实孩子抚养上的问题及安排,我该做出哪些安排?
      • 《家事法》规定对未成年子女所做出的安排必须满足孩子的最大利益(“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在考量是否满足孩子最大利益时,法院会考虑以下两个主要因素:
        • 孩子与双亲都保持有意义的关系;以及
        • 保护孩子使其规避任何可能会受到的伤害(包括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的需要,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抚养责任上的疏忽以及家庭暴力。
      • 在考虑主要因素时,法院会进一步考虑一系列次要因素,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孩子自己的想法,孩子和双亲及双亲父母之间的关系,双亲之间是否有能力并愿意致力于营造同孩子之间的一个适当积极的关系,与双亲相处时间上所产生的实际困难及成本等等因素。
    • 孩子的抚养权的划分是否直接决定了孩子和我们双方的居住及相处时间的安排?
      • 在《家事法》中,孩子的抚养责任(“Parental responsibility”)和孩子与孩子的居住及相处时间(“Parenting time”)的安排为两个需独立考量的问题。
        • Parental responsibility 要求双方确定是否愿意单独(“Sole parental responsibility”)或共同 (“Equal shared parental responsibility”)承担有关孩子孩子的福利和成长上有关的长期决定的义务。这些长期决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 姓名;
          • 教育;
          • 宗教或文化
          • 旅行/护照;以及
          • 孩子居住地
        • Parenting time 是指孩子和其双亲中的哪一位一起居住以及和哪一位有共同相处的时间。通常来说《家事法》没有关于如何做出这些安排的硬性规定。法院会考虑双方所提及的方案是否最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
    • 就孩子抚养上的问题我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有效的法院命令? 法院命令一旦生效,双方是否还可以就其提出更改?
      • 双方可以就子女抚养上的问题向法院做出同意令申请。您须注意的是,根据《家事法》先前案例Rice & Asplund (1979)一案的法院判决,最终同意令一旦生效,您再想要对其进行更改将会十分困难。
      • 因此,我们建议您考虑就关于子女抚养法院命令寻求有关法律建议并就其与对方进行协商沟通。这将使双方都有机会在以法院命令形式做出任何正式有关安排之前探索所有有可能的选择。
    • 孩子的抚养费应该由谁来出,应该出多少?
      • 澳大利亚有关机构Services Australia (“Child Support Agency”)可以对双方的子女抚养费支付义务做出评估。详情访问网站 servicesaustralia.gov.au或致电 131 272。
      • 如您和对方就子女抚养费问题上有另作协商,您可以和对方签署一份《家事法》规定子女抚养费协议(”Binding Child Support Agreement”)。如您需要进一步了解关于子女抚养费协议及同意,请您联系我们的律师
  • Pre-action procedure讼前程序
    • 法院要求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命令之前,尝试使用家庭纠纷解决(”FDR”)服务来解决有关子女抚养的问题。
    • 您可以选择通过Relationships Australia 的公共调解员来进行您的调解。您也可以选择一名私人调解员来进行调解。预约一名公共调解员一般等待时间较长,而预约一名私人调解员一般费用会较高。如您需要联系Relationships Australia, 请访问网站relationships.org.au或拨打1300 364 277。如您需要预约私人调解员,请您联系我们。
    • 除一些特定情况外,所有需法院下达子女抚养法院命令的当事方在递交法院申请之前都先必须获得一张《家事法》第60I条下规定的证书(又称“Section 60I Certificate”).
    • 讼前程序可在有以下情况出现时进行豁免的情况包括:
      • 紧急情况;
      • 如果法院认为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和虐待儿童的风险;
      • 如果诉讼仅为离婚申请;
      • 如果法院程序为子女抚养申请或上诉。
  • 如果您的案子没有通过FDR得到解决,您必须向对方提供一份就提起法院诉讼的书面意向通知(意向通知)。如果对方没有回应,您遵守讼前程序的义务就已结束。如果您未遵守讼前程序,并仍未解决您的纠纷,您的下一步是提起法院诉讼。这些讼前程序旨在探索解决纠纷的可有方案。即使无法达成和解,它也会帮助缩小需要法院裁决的问题的范围。

如果您需要任何家事法上中文法律咨询及帮助,请您联系我们的中文律师Rocky Zhou。请您致电:03 9618 7300。